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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條件已放寬,符合續保規定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別忽視了自己的權益。

        自103年12月13日起,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就)保的資格條件,由原需於單位任職滿1年,放寬為任職滿6個月。勞保局提醒,符合續保規定的被保險人,別忽視了自己的權益,請主動要求投保單位向勞保局辦理續保手續。
        勞保局說明,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修正,103年12月13日起,被保險人只要在服務單位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可於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為了保障上述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每月針對前一個月首次請領育嬰津貼且符合續保資格,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主動發函通知所屬投保單位,說明相關育嬰續保規定及辦理手續。被保險人如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只要由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網路申辦單位亦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aa/)辦理續保手續。
上一則103年度國民年金繳費證明將於3月底寄發。 下一則報稅期間可利用多元管道查詢勞保費繳(計)費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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