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掛名參加勞保,除會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追還已領保險給付外,已繳保險費也不退還,得不償失。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須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可以參加勞工保險,沒有工作者不得掛名加保,違者將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勞保局查明未從事工作而於投保單位掛名參加勞保者,將會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又此段違法加保期間不僅年資無法計算,已繳保險費勞保局亦不予退還,如有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還會依法追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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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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