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之《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7月1日由總統公布,其中增訂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規定,將可降低保險費欠費無法清償之問題,以健全勞保財務及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 第 四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十七條之一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