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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保條例 保險費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立法院本(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之《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7月1日由總統公布,其中增訂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規定,將可降低保險費欠費無法清償之問題,以健全勞保財務及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
第 四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十七條之一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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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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