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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應檢送收繳明細表及妥慎保管本局補助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相關經費之原始憑證

一、 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04年8月31日前檢送104年6月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二、 103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之職業工會,應按月檢送收繳明細表影本至勞保局備查,104年8月31日前檢送104年6月份、104年9月30日前檢送104年7月份,…以此類推。


三、 尚未設立勞保專戶之職業工會,應一併檢送勞保專戶存摺影本(含封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收支明細)。


四、 相關法令依據:
(一) 依據「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9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 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收繳明細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1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職業工會及漁會有預收保險費,但未依規定設立勞保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收繳明細表者,當年度未撥付之補(捐)助款不予核撥。


(二) 依據「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勞工保險補(捐)助款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但有特殊情形,須由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經報審計機關同意,憑領據結報,免附有關憑證。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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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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