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104年6月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177號令,有關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追溯自102年9月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上開人員自是日起即為勞工退休金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向本局辦理申報提繳退休金。
各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公立各級學校如有原依前述辦法所僱用之專業及助理人員,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1)」申報渠等自102年9月11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前已以「不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2)」申報渠等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含雇主或個人自願提繳),亦請比照前述方式以「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1)」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如已離職者,請同時填具勞工退休金提、停繳申報表,補提繳其自102年9月11日起至離職當日止之勞工退休金。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參閱。
另適用勞基法人員,均應依照該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各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公立各級學校如有原依前述辦法所僱用之專業及助理人員,已依前開規定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本局並將計收渠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工資墊償」項下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