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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幫助勞工渡難關。

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積欠工資時,得以受到即時保障,避免於因雇主突然發生倒閉情形影響生計,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8條定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委任勞保局辦理基金之提繳及墊償業務,並自76年2月起開始墊償。該法更於本(104)年2月6日修正墊償範圍擴大至退休金及資遣費,幫助更多勞工渡過生活難關。

勞保局表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資遣費,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該基金。透過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以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

經統計,截至本年11月上旬止,已墊償事業單位1,643家,受益勞工人數達57,708人,墊付金額總計41億2,446萬餘元。其中因本年墊償範圍擴大至退休金及資遣費,已受墊償資遣費人數有233人,金額為710萬餘元。

另,《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擴大墊償範圍係於本(104)年2月6日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修法生效後歇業的事業單位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如在修正生效前,雇主已發生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在該法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其雇主所積欠的退休金及資遣費,仍可在規定的數額內申請墊償。

勞保局提醒,勞工如符合上述規定申請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請務必在請求權時效內,向勞保局申請墊償,以免喪失權利。如果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申請時需另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證明。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工資墊償」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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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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