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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一、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05年2月29日前檢送104年12月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表」 (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至勞保局備查。

二、104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之職業工會,應按月檢送收繳明細表影本至勞保局備查,105年2月29日檢送104年12月份、105年3月31日前檢送105年1月份,…以此類推。

三、如有預收勞保費,但未設立勞保專戶之職業工會,應一併檢送勞保專戶存摺影本(含封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收支明細)。

四、依照「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9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收繳明細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1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職業工會及漁會有預收保險費,但未依規定設立勞保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收繳明細表者,當年度未撥付之補(捐)助款不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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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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