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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88年

1.有關農會會員參加農保,其保險效力究應自「申請入會當日」或「農會審查通過其會員資格之當日」起算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乃規定本保險被保險人之資格條件,至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仍應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88年10月18日台(88)內社字第8897085號函》

2.有關農會對逾期借保戶農保被保險人請領之殘廢給付行使抵銷權案【財務】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者係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向勞工保險局行使保險給付請求權,經該局核定相當金額並匯入被保險人存款帳戶後,該項金額應屬被保險人之個人財產,非前揭規定所指之「權利」。
《內政部88年10月18日台(88)內社字第8897086號函屏東縣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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