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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01年

1. 有關以佃農資格參加農保於法院公證或認證之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續租時是否仍應向法院辦理公證或認證始能續保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農會會員應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農會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辦理。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之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審查認定。上開辦法均以自有或承租一定面積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及參加農保之前提要件。
為保障佃農與地主簽訂之租賃契約達成預期之法律效果,並保障其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發生,故「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應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始得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2規定,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所訂租賃契約,須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始得申請參加農保。併予敘明。
旨揭案由,農會會員及非會員之佃農農保被保險人,其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如欲續租,則新訂之租賃契約仍應依前項規定,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或公證,始得續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010719944號函》

2. 長期旅居國外者其農保資格處理方式
由於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本部…函詢該會後,該會…101年4月30日回復意見略以:「二、...全年在臺居留日數0日之農會會員,依法應由農會理事會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6條規定審定其未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應予出會,至其會員資格喪失應自理事會審定當日起算。三、至於長期旅居國外之非農會會員部分(一)...,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合計應達90日以上,...,實務上,『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其勞農重複每年不得超過180日之限制,其每年計算期間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基於實務運作順暢,參照前揭認定標準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期間計算,本會亦表贊同。(二)...由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農會審查農民資格由農會組織審查小組為之;...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因此,農民未符參加農保資格條件而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仍宜由農會依相關法令審查,以完備程序。...」
綜上,請 貴局每年將長期旅居國外之農會會員及非會員名冊等資料送請各農會,分別就其農會會員及非會員身分,請理事會或審查小組依據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就個案事實審查其會員資格及非會員資格,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處理該等會員及非會員之農保資格。
《內政部101年5月18日台內社字第1010180587號函》

3.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處理原則
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第2項規定:「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同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其失效日期。」
基上,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曾經重複參加公(軍)保者,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農保被保險人曾經重複參加公(軍)保,尚未申領老農津貼者:依據農保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其參加公(軍)保期間應自本保險退保,爰自其公(軍)保加保前1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請查明有無農保條例第7條應徵召服兵役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之情形,如有農保條例第7條應徵召服兵役之情形,於應徵召服兵役期間得繼續參加農保。
(二)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依據農保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倘農保被保險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同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規定,為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之損失,自貴局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至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適用,請貴局就個案事實審認處理。…至如有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領取老農津貼之情形,其老農津貼之發放原則,請依農委會101年5月8日農輔字第1010103833號函示辦理。
查兵役法第2條規定,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其中替代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二類,另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之2、第6條之1及第7條規定,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分為3個階段,其中第1、2階段採計為服役年資,第3階段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爰此,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第1、2階段亦屬本條例第7條所稱應徵召服兵役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之情形。
《內政部101年5月11日台內社字第1010167440號函暨101年7月10日台內社字第1010230259號函》

4. 77年11月15日前入會之農會會員,經會籍清查後是否仍要有自有農地,又其會員資格異動程序疑義
依據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77年11月15日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現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推廣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不受第2條規定之限制。」,因此,77年11月15日前已加入農會之會員,應依其入會時之資格審認,如以自耕農入會者,其農地移轉後,倘仍有其他農地,雖面積未達0.1公頃且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者,其會員資格仍可繼續,倘已無其他農地,即喪失自耕農會員資格,合先敘明。
本案○君77年6月21日加入自耕農會員,現今清查已無農地,已不合前開規定,並應依前開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7月3日農輔字第1010115555號函》
【備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2月5日農輔字第1020241449號函臺南市政府,有關54年7月前以自耕農身分入會者,經查已無持有農地,其農會會員及農保資格認定業以本函函釋在案。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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