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保被保險人以自耕農、佃農(含會員及非會員)之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身分加保,而於該自耕農、佃農死亡後,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如仍具有自耕農或佃農資格,是否仍具有農保之保險效力案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4月15日農輔字第0115922A號函規定,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之配偶,倘農會會員死亡時,其配偶自不得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3款第4目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配偶身分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惟如其具有同條款其他目情形之一者,則仍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茲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該自耕農、佃農(含會員及非會員)之配偶及同戶內直系血親如仍具有自耕農、佃農資格(不含雇農),得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身分別變更,如期申請變更者,其保險效力未中斷;惟如其未具有自耕農、佃農資格要件者,自不得繼續加保,嗣後如另行取得加保資格,其保險效力自應依農保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2. 本措施生效實施前發生身分別變更之自耕農、佃農(含會員及非會員)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請於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起3個月內申請變更,其效力依前開說明認定之。嗣後,農民如本人即具自耕農、佃農資格,請儘量以該身分加保,避免以配偶身分加保,以免因身分變更影響其權益。
《內政部82年2月11日台內社字第8278471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2.已登記財團法人之祭祀公業董事長可否持所管理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案
祭祀公業如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祭祀財產即屬財團法人所有,而非派下員公同共有,故本件已登記為財團法人之祭祀公業董事長仍需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暨其有關規定始可申請加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3月2日82農輔字第2109038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3.農民已領「承租公有土地證書」惟分期15年攤還地價、繳納田賦、地稅,期滿始得換取土地所有權狀者,期間是否得以自耕農身分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案
查依本部訂頒「專案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第4點規定,專案放領土地對象以該土地之現使用承租農民為限。又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自有農地或利用固定農事設施,從事農業生產者,為自耕農;承租他人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為佃農。本案頒有承租公有土地證書之農民,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者,依上開規定,應不符自耕農身分,而為佃農。惟如其持有自有農地,自得以自耕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
《內政部82年3月22日台內社字第8205660號函台灣省政府》
4.戶籍遷出入之農保資格認定案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後,雖未離開原住地,如已逾15日,仍應辦理重新遷入登記;惟原遷出登記如係虛報,則應撤銷原遷出登記,遷出登記經撤銷者,戶籍自屬未遷出。
《內政部82年5月20日台內社字第8210981號函台灣省政府》
5.農保被保險人以自耕農之同戶內翁姑媳婦身分加保,而於該自耕農死亡後,其同戶內翁姑媳婦如仍具有自耕農資格,可否比照本部82年2月11日台(82)內社字第8278471號函釋辦理乙案
農保被保險人以自耕農之同戶內翁姑媳婦身分加保,而於該自耕農死亡後,其同戶內翁姑媳婦如仍具自耕農資格,得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身分別變更,如期申請變更者,其保險效力未中斷。本措施生效前發生身分別變更之自耕農同戶翁姑媳婦,請於本(82)年7月1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其效力同前。
《內政部82年5月28日台內社字第8210853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6.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分變更,其保險效力認定疑義案
1.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以自耕農、佃農(含會員及非會員)之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身分加保之同時,如仍兼具自耕農或佃農資格,於該自耕農、佃農死亡後,其保險效力之認定,仍請依照本部82年2月11日台(82)內社字第8278471號函示辦理,惟修正該函示申請身分變更期限為6個月;至本措施生效實施前發生身分別變更之自耕農、佃農(含會員及非會員)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其申請身分別變更期間亦修正為至本(82)年3月1日起6個月內(即8月31日前)辦理。
2. 另單純以自耕農、佃農之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身分加保,於該自耕農、佃農死亡後,因繼承關係仍具自耕農、佃農(不含雇農)資格者,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身分別變更;如期申請變更者,其保險效力未中斷。至本措施生效前發生身分別變更之自耕農、佃農或同戶直系血親,請於本(82)年7月1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其保險效力亦未中斷。
《內政部82年6月16日台內社字第8282104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7.自耕農、佃農死亡後,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於6個月內檢具資格申請身分別變更,如期變更者,其保險效力未中斷,執行上產生疑義案
1. 自耕農、佃農死亡後,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於6個月期限內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身分別變更者,如其所持證明文件經農會認定合於加保要件者,其保險效力未中斷,農會自可依規定發給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其所持證明文件經認定不合於加保要件或提不出證明文件者,依法即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農會應不予核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2. 於6個月期限內申請身分別變更且經農會初步認定合於加保要件並給予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嗣後如因情況變更不具加保資格,其被保險人資格應自原自耕農、佃農死亡之日起喪失,勞保局需自資格喪失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已領之保險給付依法應予追還,其償付責任應依各該事實情況認定之;唯若農會對被保險人資格喪失之原因無從查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由農會協助勞保局向被保險人求償。
3. 僅於6個月期限內申請身分別變更且經農會初步認定合於加保要件,惟未能如期於期限內完成身分別變更手續者,應自6個月期限屆滿時,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內政部82年10月8日台內社字第8221880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8.具農保身分人員於戰爭變亂時,依法執行公務而發生保險事故,是否可給予保險給付乙案
查因戰爭變亂,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以如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之人員於戰爭變亂時,發生保險事故,依法不予給付。
《內政部82年11月17日台內社字第8287206號函內政部警政署》
9.公地承領人可否視為自耕農案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之自耕農係指以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來文所指承領公有土地承領規約第四點規定:「承領人自給證承領時起,即免繳承領土地之佃租,同時起應繳納田賦,…不得無故欠繳…」雖有「承領人既以自有農地之身分納稅,且免繳佃租,應具有自耕農身分」之精神,惟該承領人實際仍未擁有「所有權」。
《內政部82年11月25日台內社字第8287087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