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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79年

1.雇主為雇農所出具之僱用證明書應經當地農地小組長及村里長查證之規定,如農事小組正副組長均出缺時,查證工作如何執行?農會理事長是否可以代理執行查證工作案
本案農事小組長、副組長均出缺時,宜請主管機關依法儘速輔導農會辦法補選,在補選前,得僅由村里長執行查證工作。至於農會理事長,因係審查農民資格小組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基於客觀、公正立場,似不宜由其代行該農事小組長查證工作。
《內政部78年12月29日台內社字第766285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1月11日79農輔字第9100234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2.雇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僱用證明書之查證工作疑義案
關於僱用證明書之查證工作請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規定辦理;至於村里長之查證工作是否加蓋村里辦公處公印,請依村里辦公處公印用印有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79年1月13日台內社字第772069號函台灣省政府》

3.已出嫁女兒可否將戶籍遷回娘家,利用生父母耕地申請參加農保案
參加農保之資格係以是否從事農業工作為認定基礎,倘出嫁女兒目前仍與其生父母同戶生活,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即具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資格可申請加保,如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不得以遷籍方式利用生父母耕地參加農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1月24日79農輔字第9102094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3目,雇主農地為林地時,所應檢附之支付雇農薪資證明文件疑義案
1. 凡受僱於造林、伐木承包以人力、畜力或林業用機械操作從事林業工作,最近2年每年受僱達6個月以上者,須持有雇主出具之工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承包人證明文件。
2. 凡受僱於一般林主,如無工資所得扣繳憑單為證者,則該林主必須提出足供查核認定之薪資證明文件並經查實始予認定。
《內政部79年3月20日台內社字第789552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3月19日79農輔字第9107509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5.雇農參加農保,其所持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是否應經村里長查證簽章並加蓋村里辦公處公印案
依台灣省政府79年2月9日79府民一字第11987號函由村里長查證蓋職銜章即可,不必加蓋村里辦公處公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4日79農輔字第9112646A號函台東地區農會》

6.「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所稱「媳婦」,是否包括孫媳婦案
不包括孫媳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6日79農輔字第9112910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7.農民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後,再參加農保條例第6條所列舉之各種社會保險,應否就其已參加之農保部分辦理退保乙案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其立法精神在避免同1人同時享有2種以上之社會保險,以免浪費保險資源,本案農保被保險人如有參加農保條例第6條所列舉之各種社會保險之事實,依同條精神,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
《內政部79年4月20日台內社字第790934號函台灣省政府》

8.以其共有土地所有權狀之持分面積申請參加農保案
本案如確係以共有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得以其應有部分面積合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之規定為申請加保條件之一。
《內政部79年4月23日台內社字第789228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23日79農輔字第9115372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9.持同戶養子女之配偶所有農地可否申請參加農保案
養父母子女為擬制血親,因此,持同戶養子之配偶所有農地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視同「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所稱持「媳婦所有農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5月2日79農輔字第9117536A號函台南縣鹽水鎮農會》

10.農民兼營商店為店東及甫自公保、勞保退休,於農保申請加保前日,始行變更職業者,雖已在加保申請表上,切結每年從事農業工作90天以上是否可予認定案
1. 關於申請人兼營商店為店東者應屬有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2. 另關於認定甫自公、勞保退休擬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請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1、第3款規定審查其申請加保身分、農地所有權屬及該農地過去經營者為誰等條件,以確認其過去或未來有否可能據所持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每年合計達90日以上。
《內政部79年5月10日台內社字第803625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5月10日79農輔字第9118879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1.農民在農閒期間在家編織草蓆、草帽,順潮汐期間沿岸捕魚為副業,身分證職業欄登記「帽蓆編織」及「沿岸捕魚」者,可否認定為「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以便加入農保案
身分證職業欄登記為「帽蓆編織」者應視為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異議者,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至於「沿岸捕魚」者,如以該職業為主要職業請依漁會法規定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並參加勞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6月8日79農輔字第9124156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2.祭祀公業管理人擬持所管理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案
按祭祀公業如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土地屬派下員公同共有,故管理人如為派下員得依「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二、之規定辦法,如非派下員則應依租借用農地之規定辦理。至於其他人員亦應依租借用農地或以僱用關係辦理,並請注意查核該祭祀公業之系統表及規約等相關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6月11日79農輔字第9122199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3.農會會員因兩下肢膝上截肢,經領取農保殘廢給付項目第2等級殘廢給付後,是否仍具被保險人資格案
參加農保已領取第2等級殘廢給付者通常均已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且農作物曝晒雖係一般作物生產過程階段之一,僅「看顧場中曝晒之農作物」自不得視為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6月15日79農輔字第9123399A號函內政部》

14.因精神、神經及胸腹部臟器障害,經領取勞工保險第3等級以上殘廢給付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是否尚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規定,具有投保資格案
按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係以能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必要條件,保險人設經查明被保險人在加保前,已因精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障害,領取勞保第3等級以上殘廢給付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如該被保險人為合於農會法第12條規定之農會會員得檢具有關資料,函請投保單位查處並副知其主管機關;如為非農會會員得衡酌實情依農保條例第19條規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內政部79年6月22日台內社字第810801號函台灣省政府》

15.農民申請參加健康保險所提土地所有權狀地目為「原」,可否依自耕農條件申請參加農保案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申請者所有農地係指農、林、漁、牧用地而言,故地目為「原」者,如係已辦理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其編定用途為農牧、林業、養殖、水利用地者,則可依規定申請加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7月6日79農輔字第9127506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6.非農會會員僅擔任巡視或看顧果園、農地,而未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是否符合農保加保資格案
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需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如僅有時從事巡視或看顧果園、農地,而未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自不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
《內政部79年7月30日台內社字第823413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7月6日79農輔字第9127292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7.僅在家從事剖蚵殼工作,可否申請參加農保案
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係以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為認定依據,如僅在家從事剖蚵殼工作應不屬於農業生產之一部分;惟若在自有農(漁)地養殖生蚵並從事剖蚵殼工作者可視為從事農業生產之一部分,自可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之規定申請加保農民健康保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8月15日79農輔字第9135203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18.自耕農未在其申請加保之農地或固定農事設施上從事農業生產是否符合農保資格條件案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第1目之規定,被保險人以在該農地或固定農事設施從事農業生產要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9月19日79農輔字第9142122A號函台灣省政府》

19.「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每年合計達90日以上者之計算案
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換算為720小時以上,故全年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720小時以上,即符合每年合計達90日以上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9月19日79農輔字第9142122A號函台灣省政府》

20.僅從事銷售販賣可否視為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符合農保加保資格案
農民係指直接從「農業生產」者,若僅從事銷售販賣,自非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9月19日79農輔字第9142122A號函台灣省政府》

21.農地登記為1人所有,其他出資人可否申請參加農保疑義案
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規定:「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經查本件農地登記為1人所有,其他出資人僅屬投資或合夥關係,並非共有人。故何先生無持分之土地可供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11月8日79農輔字第9150904A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22.農保被保險人在期中退保,勞保局應退還其退自保翌日起至當期期末止已預繳之保險費,擬俟計算投保農會次期應繳納保險費時始予沖還乙案【計費】
農保被保險人在期中退保者,其已預繳之保險費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保險人應按月結算於次月25日前將沖抵後之金額繕具退款單寄達投保單位,惟為便利勞工保險局執行退費作業,請各基層農會協助配合,於申報被保險人退保時,在退保申請表備註欄加註,該被保險人有無欠繳保費之情形,作為勞保局核退保險費之依據。勞工保險局依作業程序完成欠費比對查證工作後,如發現投保單位有填註不實之情形,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追繳(還)。
《內政部79年11月26日台內社字第848915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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