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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就保保險費

Q1:我可以免繳勞、就保保險費嗎?
A: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5規定,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另依「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及傷病給付辦法」,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1日起6個月保費由政府支應:
(1) 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
(2) 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 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戶內人口。
(4) 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Q2:如何認定是災區受災之被保險人?如何提出免繳申請?
A:本局將依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名冊資料,主動比對被保險人身分辦理保險費免繳,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Q3: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如何知悉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獲得補助?
A:本局接獲前項名冊,將於計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該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

Q4: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期間為何?
A:105年9月份至106年2月份保險費由政府補助。

Q5:被保險人為災區受災者,但其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助?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原因可能為行政院尚未公告災區、名冊未送達本局或資料錯誤等事由,致受災被保險人尚未獲免繳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本局將於查明之次月份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於計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退還。

Q6:勞、就保保險費可辦理緩繳及減免滯納金嗎?
A:為協助受災單位,本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就保保險費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Q7:如何認定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投保單位之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臺東縣、屏東縣及高雄市者,即符合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Q8:一般投保單位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 105年06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05年9月13日止。
(2) 105年07月份至105年12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保險費月份 繳納期限 緩繳期限
105年07月份 105.09.15 106.03.15
105年08月份 105.10.15 106.04.15
105年09月份 105.11.15 106.05.15
105年10月份 105.12.15 106.06.15
105年11月份 105.01.15 106.07.15
105年12月份 105.02.15 106.08.15

Q9:職業工會、漁會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 105年05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風災發生之前一日止。
(2) 105年06月份至105年11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保險費月份 繳納期限 緩繳期限
105年06月份 105.09.15 106.03.15
105年07月份 105.10.15 106.04.15
105年08月份 105.11.15 106.05.15
105年09月份 105.12.15 106.06.15
105年10月份 105.01.15 106.07.15
105年11月份 105.02.15 106.08.15

Q10:受災單位如何辦理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
A:
(1) 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臺東縣、屏東縣及高雄市者:
1-1 投保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申請書(附件1),以傳真(02-23416217或02-23910630)或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3555。
1-2 職業工會、漁會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請填具申請書(附件2),以傳真(02-23581682或02-23416221)或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2001或3301。
1-3 申請書無須使用特定之格式,惟為便利受災單位申請,本局亦提供空白申請書供使用。
(2) 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均非臺東縣、屏東縣及高雄市者:申請辦理同上述方式,並另檢附受災證明(請洽稅捐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警消機關及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Q11: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何申請緩繳保險費?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期間為何?
A:
(1)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有受災,比照一般投保單位,填具申請書(附件3)申請辦理。
(2)105年7月份至105年8月份計2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12:欠費催收作業是否暫停?
A:受災單位已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予以緩繳月份之保險費(105年7月份至105年12月份),於106年3月底前暫不催繳、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Q13:受災單位已提出申請緩繳保險費,為何仍收到限期繳納通知?
A:已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緩繳保險費之受災單位,近期如有收到限期繳納函,係因本局於此次災害前即已發文寄送(105年8月30日發文,105年9月1日寄發),105年7月份保險費於緩繳期間可暫不繳納。

Q14:有關補助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相關問題之洽詢電話為何?
A:若您對勞工(就業)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96-1266,轉繳款單上所列聯絡分機。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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