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可以免繳勞、就保保險費嗎?
A: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5規定,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另依「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1) 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
(2) 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 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戶內人口。
(4) 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Q2.如何認定是災區受災之被保險人?如何提出免繳申請?
A:本局將依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名冊資料,主動比對被保險人身分辦理保險費免繳,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Q3.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如何知悉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獲得補助?
A:本局接獲前項名冊,將於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該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
Q4.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期間為何?
A:106年7月份至106年12月份保險費由政府補助。
Q5.被保險人為災區受災者,但其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助?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原因可能為行政院尚未公告災區、名冊未送達本局或資料錯誤等事由,致受災被保險人尚未獲免繳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本局將於查明之次月份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退還。
Q6.勞、就保保險費可辦理緩繳及減免滯納金嗎?
A:為協助受災單位,本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就保保險費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Q7.如何認定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投保單位之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者,即符合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Q8.一般投保單位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 106年05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06年7月28日止。
(2) 106年06月份至106年11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9.職業工會、漁會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 106年04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06年7月28日止。
(2) 106年05月份至105年10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10.受災單位如何辦理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
A:
(1)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者:
①投保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申請書,以傳真(02-23416217或02-23910630)或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3555。
②職業工會、漁會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請填具申請書,以傳真(02-23581682或02-23416221)或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2001或3301。
③申請書無須使用特定之格式,惟為便利受災單位申請,本局亦提供空白申請書供使用。
(2)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均非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 花蓮縣者:申請辦理同上述方式,並另檢附受災證明(請洽稅捐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警消機關及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Q11.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何申請緩繳保險費?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期間為何?
A:
(1)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有受災,比照一般投保單位,填具申請書申請辦理。
(2)106年6月份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12.欠費催收作業是否暫停?
A:受災單位已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予以緩繳月份之保險費(106年6月份至106年11月份),於107年2月底前暫不催繳、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Q13.有關補助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相關問題之洽詢電話為何?
A:若您對勞工(就業)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96-1266,轉分機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