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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退休金提繳

Q1.勞工退休金可辦理緩繳並免徵滯納金嗎?
A:為協助受災單位,本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Q2.如何認定勞工退休金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投保單位之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者,即符合勞工退休金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Q3.提繳單位緩繳勞工退休金及免徵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106年3月份以前未繳納之退休金,仍請依規定繳納。另欠繳106年3月份退休金應加徵滯納金計至106年7月28日止。
(2)106年4月份至106年9月份計6個月份的勞工退休金,得個案申請緩繳6個月,緩繳期間不加徵滯納金。

退休金月份 限繳期限 緩繳期限
106年4月份 106.07.31 107.01.31
106年5月份 106.08.31 107.02.28
106年6月份 106.09.30 107.03.31
106年7月份 106.10.31 107.04.30
106年8月份 106.11.30 107.05.31
106年9月份 106.12.31 107.06.30

Q4.如何申請緩繳勞工退休金?
A:
(1)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者:原則以書面(加蓋公司大、小章)向本局提出申請(亦得傳真辦理),如有特殊情形,請電洽本局。
(2)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均非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者:申請辦理同上述方式,並另檢附受災證明(請洽稅捐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警消機關及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Q5.提繳單位受此次災害影響,印鑑毀損遺失,如何辦理勞工退休金提、停繳或調整月提繳工資?
A:可於「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由雇主於各該表上親自簽名並註明原因寄送本局,亦予受理。


Q6.提繳單位受此次災害影響,可否辦理分期攤繳勞工退休金?
A:目前勞工退休金並無分期繳納規定,無法辦理分期繳納。惟依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頒訂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義務人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Q7.提繳單位如未收到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應如何處理?
A:可電洽本局補行寄發或親至各地辦事處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本局全球資訊網提供之網路補單之方式自行下載補印繳款單後繳納。


Q8.若提繳單位對繳納勞工退休金仍有疑問,可以向哪個單位洽詢?
A:
公司行號提繳單位:(02)23961266分機5048,傳真號碼:(02)33931772
工廠事業提繳單位:(02)23961266分機5077,傳真號碼:(02)23212214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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