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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07年

1.農保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疑義案
經查本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之農保被保險人,於戶籍所在地之農會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之案件,本部前於100年10月25日以台內社字第1000197782號函示略以,是類案件之申請及審查核屬事後審查程序之補正,先予敘明。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之親屬,依本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向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審查,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為何1節,因事涉農保加保資格之認定,本部業於106年12月7日函詢農委會,該會以107年5月16日函復在案,是以,請參照農委會前開函說明四辦理。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5月16日農輔字第1070022678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貴部函轉○縣政府詢問農保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之實務審查作業方式,本會建議…除需檢送農保被保險人所持加保土地之地籍謄本(加保農地)及戶籍謄本(戶籍)之外,由其親屬檢具該被保險人繳交公糧或購買資材等相關資料,或其他客觀事實佐證資料足以認定當事人於該筆農地從事農業之事實。
《摘錄內政部107年5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70423531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5月16日農輔字第1070022678號函》

2.加強農民申請參加農保「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農會針對客觀上難以認定為自任耕作之申請人,應辦理實地查證及審查
按監察院於101年至103年間就農保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對行政院、內政部及本會提出糾正及調查意見。本會於102年至105年間已連續修正農保審查辦法及訂定相關改善措施。其中,監察院多次要求訂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認定標準。惟考量我國農業經營型態多元,各項作物生長期及栽培管理方式不盡相同,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為宜。
依監察院要求訂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認定標準之意旨,及考量農保被保險人應有從事農業工作之技能及事實,爰訂定本措施,農會於辦理現地勘查時,應針對客觀上尚難以認定為自任耕作之申請人,依旨揭訪談紀錄表格式進行口頭訪談及審查。辦理對象及方式如下:
(一) 辦理對象:
(1) 多筆共同持有之農業用地面積拼湊剛好符合加保面積條件。
(2) 加保之農業用地分割後符合加保面積條件。
(3) 單筆農業用地多人加保。
(4) 以林地或不利耕作地加保,但客觀上似未能達到日常營生。
(5) 農業用地與戶籍地(住居所)非位於戶籍地農會組織區域或其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或距離15公里以上。
(6) 所檢附之憑證與農業經營事實無法連結。
(7) 其他客觀上仍難以認定具備「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事實之申請人。
(二) 辦理方式:
(1) 農會於辦理現地勘查時,農會人員及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應請申請人親自說明其農業經營方式、相關栽培及管理技術等問題,並填寫農會審查農民參加農保資格現地勘查紀錄表及農會審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訪談紀錄表。
(2) 現地勘查人員對於個案事實如認為有進一步確認之必要,應請申請人列席農保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說明。
另本案辦理對象,雖已檢具齊全相關文件,惟因客觀因素對於其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仍存有疑義,農會應辦理口頭訪談或請其列席農保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說明,進行從事農業工作事實之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得予加保。
…另考量各地區農業經營現況差異及確保實務執行之彈性,針對訪談所需之資料、方式等,貴府得依實際需求邀集所轄農會共同研商。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7月27日農輔字第1070023118號函》

3.有關河川公地之堤內土地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辦理方式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四、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第2條第1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依此,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先予敘明。
按河川區域,每年常因沖刷、河川改道造成變異,屬農業高風險區域,且因無固定地籍及明確土地範圍,土地管理不易。惟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7點第2款規定「河川區域種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不受第4點至第6點規定之限制:(二)河川局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高程高於計畫洪水位以上,受保護之堤內土地(以下簡稱堤內土地)。」查該受保護之堤內土地,因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河川局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農業經營環境相對穩定,不同於其他易遭河流沖刷之河灘地範圍,且渠等堤內土地經水利署標明土地編號及位置,相關行政管控及複核較易執行。
基於保障於前開堤內土地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權益,本會邀集... 相關機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前述堤內土地實際耕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出具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其申請參加農保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農民持堤內土地之河川公地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該農會應函請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況勘查事宜。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土地坐落之公所,並得請水利署河川局、本會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協助辦理農地現況勘查相關事宜。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復農會,並副知申請人。投保農會依前述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四) 依本方式申請參加農保者,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但書,有第3條附件1所定,檢具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9月7日農輔字第1070023425號函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附註:據悉,僅上開直轄市、縣(市)有堤內土地之河川公地。

 

最後更新日期: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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