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放寬排富規定,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已經在領取老農津貼的人,如果原應納入計算的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卻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而導致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500萬元,還是可以繼續領取老農津貼。
老農津貼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排富規定,原本規定扣除農地、農舍、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以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就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隨著經濟發展,部分原來已經合格領取的請領人,卻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而無法繼續領取老農津貼,影響農民權益。所以本次修法放寬,讓這一類請領人在土地房屋未新增的情況下,仍可繼續領取老農津貼,更進一步加強保障老年農民的晚年生活。
另外,本次修法也同時明定,有「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等三種土地,均可扣除其土地價值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