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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業奉勞動部核定修正,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


一、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修正內容如下:

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元:
(一) 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
       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 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
       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而彙繳率未達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經其向所屬會員催繳,彙繳率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符合規定者,得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
符合第一項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費,已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
前繳納者,另得依其補繳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元。

職業工會及漁會會員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不予列入前三項所定補助款計費人數。

二、 修正後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法令規章/保費法規專區查閱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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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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