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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繳納期限

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漁業生產事業之員工,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最後更新日期: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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