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相關規定

請領津貼匯入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2. 匯入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如局號或帳號位數(均含檢號)不足7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3. 匯入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存款帳戶:請填寫銀行存款帳戶之總行及分行名稱,並將總代號及帳號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
  4. 申請人應將存簿封面影本浮貼於給付申請書。
  5. 依法現金給付款應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請勿填寫他人帳戶。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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