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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注意哪些事情?

  1. 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2. 津貼係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放。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 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1) 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① 第1期:1月1日至1月31日。
    ② 第2期:2月1日至2月28日(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 。
    ③ 第3期:3月1日至3月31日。
    ④ 第4期:4月1日至4月10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合計共領取4個月。
    (2) 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① 第1期:7月29日至8月28日。
    ② 第2期:8月29日至9月28日。
    ③ 第3期:9月29日至10月19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合計共領取3個月。
  3.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4. 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請領津貼期間之起日在111年1月18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父母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5. 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6.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7.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8.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9.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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