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1. 一、請領資格:
    1. (一) 被保險人於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傷病,得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下稱傷病審查辦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2. (二) 上開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2. 二、給付標準:
    1. (一) 「傷病給付」:
      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1. 發生保險事故日在112年2月9日以前:
        (1)「一般傷病給付」:
        ①第1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30日×70%=每日238元。
        ②第2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30日×50%=每日170元。
        (2)「增給傷病給付」:
        ①第1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2倍÷30日×70%=每日476元。
        ②第2年:月投保金額10,200元×2倍÷30日×50%=每日340元。
      2. 發生保險事故日在112年2月10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
        ①第1年: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70%=每日476元。
        ②第2年: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50%=每日340元。
      3. 發生保險事故日在113年9月1日以後:
        ①前2個月: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100%=每日680元。
        ②第3個月起:月投保金額20,400元÷30日×70%=每日476元。
        發生保險事故日 傷病給付
        112年2月9日以前 一般傷病給付:
        第1年:每日238元。
        第2年:每日170元。
        增給傷病給付:
        第1年:每日476元。
        第2年:每日340元。
        112年2月10日至
        113年8月31日期間
        傷病給付:
        第1年:每日476元。
        第2年:每日340元。
        113年9月1日以後 傷病給付:
        前2個月:每日680元。
        第3個月起:每日476元。
    2. (二) 「就醫津貼」: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不需另外填具申請書。
      發生保險事故日 就醫津貼
      114年11月5日以前 門診:每日50元
      住院診療:每日900元
      114年11月6日以後 門診:每日100元
      住院診療:每日1,200元
    3. (三) 「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就醫津貼」。
  3. 三、請領手續:
    農職保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經由投保農會向本局提出申請:
    1. (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二)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診斷書。
      1. 職業傷害: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出具「職業傷害診斷書」。
      2. 職業病:
        (1)符合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由醫療院所之醫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書」。
        (2)符合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3. (三) 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4. (四) 農(職)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使用不同戶之親屬土地加保,請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4.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5. 五、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傷病給付係保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以致收入短少者始得請領,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不得請領。又傷勢轉輕已能從事工作,僅能申請至從事工作之前1日止。
    2. (二) 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就醫治療,未經就醫治療或已終止治療者不在給付範圍。
    3. (三)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四) 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五) 職業病種類:
      1. 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1.農藥中毒、甲醛中毒。2.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3.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發之凍傷、失溫等疾病。4.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癌。5.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6.長期壓迫引發之關節滑囊病變。7.手指骨關節炎導致手指變形。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2. 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6. 六、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800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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