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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於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傷病,得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下稱傷病審查辦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上開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二、給付標準:
自112年2月10日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由10,200元調高為20,400元,並刪除原有之增給傷病給付。
(一)「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50%,且以1年為限。
(二)「就醫津貼」:門診每日新臺幣50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900元;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不需另外填具申請書。
(三)「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就醫津貼」。

三、請領手續:
農職保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經由投保農會向本局提出申請:
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診斷書。
(1)職業傷害: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出具「職業傷害診斷書」。
(2)職業病:
①符合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由醫療院所之醫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書」。
②符合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3.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4.農(職)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使用不同戶之親屬土地加保,請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800

六、應行注意事項:
1.傷病給付係保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以致收入短少者始得請領,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不得請領。又傷勢轉輕已能從事工作,僅能申請至從事工作之前1日止。
2.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就醫治療,未經就醫治療或已終止治療者不在給付範圍。
3.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職業病種類:
(1)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各款所列之疾病者,為職業病:1.農藥中毒、甲醛中毒。2.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3.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4.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5.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2) 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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