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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就保保險

Q1.我可以免繳勞、就保保險費嗎?
A: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5規定,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另依「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及傷病給付辦法」,災區受災之勞、就保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戶內人口。
(4)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Q2.如何認定是災區受災之被保險人?如何提出免繳申請?
A:本局將依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名冊資料,主動比對被保險人身分辦理保險費免繳,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Q3.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如何知悉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獲得補助?
A:本局接獲前項名冊,將於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該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

Q4.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期間為何?
A:107年7月份至107年12月份保險費由政府補助。

Q5.被保險人為災區受災者,但其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助?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原因可能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災民名冊未送達本局或資料錯誤,致受災被保險人尚未獲免繳個人負擔之勞工(就業)保險費。本局將於查明之次月份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退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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