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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保保險費

Q1.我可以免繳或緩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嗎?
A:
(1)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5規定,災區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另依「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災區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費由政府支應:
①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
②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③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戶內人口。
④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2)前述災區受災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時「未逾期」保險費適用緩繳半年規定。

Q2.如何認定是災區受災之被保險人?
A:本局將依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名冊資料,主動比對被保險人身分辦理保險費免繳,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Q3.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及「緩繳」保險費之期間為何?
A:
(1)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之期間:107年7月份至107年12月份保險費。

保險費月份 收繳方式
107年5月份、6月份 繳納期限由107.8.31延後至108.2.28
107年5月份、6月份 免繳保費

(2)災區受災被保險人緩繳保險費之期間:107年5月份及6月份保險費延後6個月繳納,該段期間不計息。

Q4.災區受災被保險人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助?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原因可能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災民名冊未送達本局或資料錯誤,致受災被保險人未獲免繳保險費。本局將於查明之次期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予退還(如有欠費者將優先沖抵欠費)。

Q5.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如果有107年4月份之前的欠費,如何處理?
A:災區受災被保險人有欠費者,於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內不予催繳(仍需計收利息,但按月核計應繳納之利息於30元以下免予計收)。

Q6.非災區受災被保險人是否可以申請免繳或緩繳保險費?
A:非災區受災被保險人並無上列「免繳」或「緩繳」保險費規定,惟國民年金保費逾期繳納產生之利息金額未達30元者,得予免徵。被保險人如不方便於繳款期限內繳費,可待經濟能力較寬裕時於逾期1、2年之內補繳尚符合免計收利息規定;若被保險人保費累計未繳金額較高不方便一次繳清者,亦可申請小額補單,分次繳納。

Q7.被保險人居住地毀損,無法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該怎麼辦?
A:
(1)請儘速電洽本局辦理通訊地址變更,本局會將繳款單寄送到您變更後的地址。
(2)如果您來不及辦理通訊地址變更,或是在繳款單寄發之次月10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可以電洽本局或親洽本局各地辦事處申請補發繳款單。

Q8.若被保險人對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仍有疑問,可以向哪個單位洽詢?
A: 本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轉分機6066、6055、6077。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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