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是否需列報被保險人欠費滿一年後,始能將其除名、退會?

  1. 依「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工會或漁會對所屬欠費被保險人,依相關規定予以除名或出會者,應申報退保。工會列報會員欠繳保險費後,除依規定通知會員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外,請確實查明是否仍有繼續從事本業工作,如未從事本業工作亦未繳納會費及保險費,應於召開年度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予以除名、退會,並向本局申報退保。
  2. 另各工會得本自主原則於章程中明定會員入會、出會、除名、除權及義務之相關規範,以作為工會組織與會務運作之準據,本局並無規定工會需待被保險人欠費滿1年後才能將其除名退會。
最後更新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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