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滯納金怎麼計算?

  1. 投保單位如在寬限期限內未向勞保局繳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至繳納保險費的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應繳保險費的20%。
    ①滯納金計算費率: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1%
    ②滯納金計算公式:
    當月應加徵滯納金=當月應繳保險費×0.1%×滯納日數
    ≦當月應繳保險費的20%
  2. 實例說明:
    ①104年1月份保險費5,000元,寬限期滿日為104年3月15日,於104年6月24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04年3月16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4年6月23日
    滯納日數:16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23日(6月)=100日
    5,000元×0.1%×100日=500元≦1,000元(5,000元×20%)
    ∴滯納金為500元
    ②104年1月份保險費5,000元,寬限期滿日為104年3月15日,於104年10月12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04年03月16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4年10月11日
    滯納日數:16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30日(6月)+31日(7月)
    +31日(8月)+30日(9月)+11日(10月)=210日
    5,000元×0.1%×210日=1,050元≧1,000元(5,000元×20%)
    ∴滯納金為1,000元
     
最後更新日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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