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勞保被保險人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於請領失能給付時是否可以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其給付金額應如何計算?

  1. 勞保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符合失能年金給付規定時,如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如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2. 勞保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而(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者;或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者,不得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
     

 

最後更新日期: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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