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女性被保險人因罹患子宮肌瘤致切除子宮診斷失能時已年逾45歲,可否請領失能給付?

一、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勞動部於111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111年4月1日起發生效力。此次修正規定已刪除女性被保險人請領生殖器失能年齡限制。

二、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器質性失能,應於器官切除出院之日審定等級,是111年4月1日修正發布生效後(含當日)診斷失能者,按修正後之附表辦理,修正發布生效前已申請失能給付或已診斷失能者,依修正前之附表審核。

三、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且於111年4月1日(含當日)以後診斷失能者,可適用修正後之附表規定,得洽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本局,另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請失能給付。但被保險人如於111年3月31日(含當日)前切除子宮且診斷失能時已逾45歲者,因不符合修正前之生殖器失能規定,不得申請失能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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