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國家社會保險失能認定方式,分為「身體損傷程度」及「工作能力喪失程度」二大模式。歷來我國勞保失能給付多採身體損傷程度認定,未考量工作能力喪失程度,致遭批評認定不夠客觀。 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勞保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並應於條例修正公布後5年施行(即102年8月13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第2項、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