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施行日期為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2日前已提出申請失能給付,並經本局核付入帳者,因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得變更改領年金給付。但申請後尚未經本局核定者,為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權益,得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變更。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