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2. 二、請領順序:
    1. 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4.問答。
  3. 三、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2. 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3.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4. 四、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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