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2. 請領順序: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配偶及子女‚父母ƒ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4.問答。
  3. 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3)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1.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2.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3.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遺屬津貼 40個月。
  4.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無謀生能力。
    4.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最後更新日期: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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