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部104年1月15日勞動保1字第1030140456號函釋規定,應自申請人完成初次失業認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之再受僱加保年資,始得採計,但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例如:申請人於3月20日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4月3日完成失業認定,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為4月3日至5月2日,申請人於4月24日再受僱參加就業保險,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5月3日起算,至8月2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8月3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