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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撫育之子女未在國內設籍,係持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者,應如何申請?

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在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被保險人及其子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以6個月內為限,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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