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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舊制轉新制)我選了勞退新制後,舊制年資就不見了嗎?我可以要求老闆先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嗎?老闆可以不同意嗎?又該筆結清金可以移入新制個人專戶嗎?年資可以併計嗎?

  1. 如您係受僱在同一事業單位(雇主)未曾離職的情況下,舊制年資不會不見,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雇主應該幫您保留舊制年資,等到您符合勞基法退休金或資遣費的請領條件時,就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
  2. 如果舊制轉新制勞工,想要提前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勞工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要件:(1)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2)勞退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3)勞退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勞雇雙方始可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持續受僱),約定結清保留年資。惟提前結清需勞雇雙方合意,而非單方片面決定,又結清後該筆金額所有權屬於勞工,是否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係依勞工個人意願決定,雇主不得強迫移入。
  3. 勞工如欲將前開結清金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請填具「舊制轉新制勞工結清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申請書及收據」,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函覆勞工審查結果。又全額移入退休金者,結清之舊制年資將併計為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年資。
    (1) 臺灣銀行信託部寄發予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核准撥付退休金函影本
    (2) 臺灣銀行勞工退休金撥付清單影本(或臺灣銀行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支票影本)
    (3)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影本
  4. 勞工如符合資格需於接獲本局受理函後,依函文所載匯款期限前完成匯款,本局將於收到款項約6個工作日後將該筆金額移入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另勞工可透過多元查詢管道查詢:
    (1) 以行動電話認證、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金融電子憑證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路徑:線上申辦/e化服務系統(需登入)/個人申報及查詢/個人登入/查詢/專戶資料查詢/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點選「各月明細全部展開」。
    (2) 使用勞動保障卡(發卡銀行:土銀、玉山、台北富邦、台新及一銀)於發卡銀行的網路ATM進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明細或使用勞動保障卡及郵政金融卡至發卡銀行、郵局各地自動櫃員機(ATM)查詢專戶總額。
    (3) 至本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
  5. 移入之結清金會參與基金投資運用收益,並享有保證收益保障。當勞工符合勞退條例請領資格時(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喪失工作能力),即可併同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申請領回。
  6. 備註:
    (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9年7月5日勞動4字第0990076076號書函略以,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請領係屬終止契約之退休金,非屬結清之退休金,則不得移入個人專戶。
    (2)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100年12月16日勞動4字第1000132952號函,勞工於新制施行後改受僱於其他關係企業,因關係企業依法係為各自獨立運作之私法人,涉及當事人之一方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依法應適用新制,尚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所定之保留年資。如雇主優於法律採計其於關係企業間服務之年資,並約定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比照第11條第3項規定先予結清,亦無不可。惟因非屬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結清之退休金,爰不得依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將該款項移入個人專戶。
    (3) 勞保局僅辦理結清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業務,如有結清金申請及金額等疑義,請逕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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