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2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改為按月於「期初」發給相關Q&A

  1. 1. 育嬰留停可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滿1個月可以領1個月嗎?
  2. 答:不可以。
    (1) 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下稱育嬰津貼)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改為「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2) 例:只申請1日育嬰津貼,可發給0.03個月(1/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請領1,008元(42000元×80%×0.03個月)。
  1. 2. 115年1月1日細則修正施行後才申請育嬰留停,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金額如何計算?
  2. 答:以被保險人育嬰留停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育嬰津貼,另加給20%薪資補助,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例:小花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每期區間及可領金額如下:
    (1) 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
    (2) 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
    (3) 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計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16/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可領15,391元。(29,040元×0.53個月)
  1. 3. 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育嬰津貼,且所請該段期間連續至115年1月1日後的人,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嗎?
  2. 答:可以。
    例:申請114年11月1日至115年1月15日育嬰津貼,因其發給育嬰津貼之起始日為114年11月1日,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115年1月1日)後,故最後1期(即第3期)發給期間雖未滿1個月(115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5日),津貼仍按修正前規定發給1個月。
  1. 4. 細則修正施行前,一次申請2段不連續期間之育嬰津貼,其中第1段起始日在細則修正施行前,第2段起始日在細則修正施行後且未滿1個月,第2段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嗎?
  2. 答:不可以。
    (1)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略以,發給育嬰津貼之起始日,為細則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才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育嬰津貼起始日於115年1月1日之後,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未滿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2) 例:小葵雖同時申請「114年12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及「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21日」之育嬰津貼,但因期間並未連續,第2段期間之起始日係於施行日後,故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21日之津貼應按比例計算發給,共計發給0.57個月(17/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
  1. 5. 育嬰津貼未滿1個月者改「按比例」計算發給,也包含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下稱薪資補助)嗎?
  2. 答:「按比例」計算發給包含育嬰津貼及薪資補助。薪資補助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故仍可「按比例」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8成之津貼及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19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