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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能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1)失能年金:
    A.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B.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2)失能一次金:
    A. 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共計201項。
    B. 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2. 給付標準︰
    (1)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3)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A.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B.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C.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4)給付額度:
    A. 失能年金:
    a.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b.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c.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d.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e.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f. 眷屬補助: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規定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B. 失能一次金:
    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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