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 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 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