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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一、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要點),業經本局107年10月26日以保費職字第1076025339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二、 上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職業工會及漁會如符合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即按時繳納勞保費,且當月勞保費彙繳率達93%(網路申報90%),並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保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12.5元。
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團體,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依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12.5元。
本局計算應核給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三、 修正後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法令規章/保費法規專區查閱參閱。
 
上一則即日起可持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及簽帳金融卡至統一超商繳納本局各類款項 下一則107年10月無「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清查名冊」之農會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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