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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一、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08年2月28日前檢送107年12月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至勞保局備查。

二、107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之職業工會,應按月檢送收繳明細表影本至勞保局備查,108年2月28日前檢送107年12月份、108年3月31日前檢送108年1月份,…依此類推。

三、如有預收勞保費,但未設立勞保專戶之職業工會,應一併檢送勞保專戶存摺影本(含封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收支明細)。

四、依照「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8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收繳明細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1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職業工會及漁會已預收勞保費,而未依規定設立勞保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停止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正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上一則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下一則「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3及第5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6日以衛部保字第1071260618號令修正發布。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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