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之原住民得以自耕農資格參加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同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農保。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19日農輔字第1080220872號函,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農育權」之原住民,亦得以上述規定參加農保。又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欲以該土地參加農保,也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且符合農審辦法第2條資格條件及農地面積等相關規定,才能申請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