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說明
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申請者,可申請追溯補發!
-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被保險人,如受益人未於其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即國保被保險人如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不論「首次申請案件」或於「107年7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前申請案件」,如未於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均可申請追溯補發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 二、如果是「首次申請」案件,受益人除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及符合請領資格受益人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是以「申請日」為基準,發給自其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 三、如於「107 年7 月13 日司法院釋字766 號解釋公布前」已申請者,受益人僅需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追溯發給自「初次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 年得領取而尚未領取之給付,且不設申請期限。
- 四、勞保局提醒您,凡符合資格之遺屬記得提出申請,但原先申請人(即受益人)如已死亡,因人的權利終於死亡,且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不得繼承,所以不能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追溯補發。
- 五、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書表下載專區下載,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填妥後再寄送勞保局辦理。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分機6066)詢問,勞保局會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