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以農輔字第1080023376號令修正發布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
二、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被保險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不受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規定。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本保險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職災保險。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已參加本職災保險者,再參加前列保險時,應自本職災保險退保。

第四條之一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二、參加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但農會得於政府相關資訊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前項檢具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檢具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親自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第五條   
投保單位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參加本職災保險時,除第三項規定外,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投保單位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參加本職災保險時,除第三項規定外,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前二項審查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但投保單位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現地勘查。

第六條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應通知之當日零時,退保之保險效力,終於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
職業傷害事故發生後,當日始填具申請表送審查通過並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通知之翌日零時。
依第四條之一規定向投保單位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審查前發生職業傷害事故,經投保單位審查其於申請時即符合本職災保險投保資格,並繳納該期間保險費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申請之當日零時。

第十條  
被保險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投保單位應於繳納寬限期間內催告其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填報未繳納名冊送交保險人。保險人自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被取消資格之被保險人,有溢領保險給付情事時,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其返還所溢領之保險給付。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如未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僅繳納本職災保險保險費者,於本保險欠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應暫行拒絕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領取職業傷害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本職災保險效力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格式
農民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申請表修正規定 odt
檔案大小:11.26 KB 下載次數:158
doc
檔案大小:22.12 KB 下載次數:152
上一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以農輔字第1080023426號令及衛部保字第10812603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下一則[徵才公告] 勞保局臺中第二辦事處徵求現職之超額工友1名(應徵截止日108/9/16)
最後更新日期:2019-08-12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