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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之住院醫師可參加勞工保險

公立醫療院所及僱用員工5人以上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依規定為所僱用之住院醫師等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至於已辦理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惟為保障員工職業安全,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所僱用之住院醫師等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上開屬自願投保單位之私立醫療院所,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為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住院醫師等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除了核處應負擔保險費10倍罰鍰外,雇主還要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之損失。

勞保局呼籲,原僅參加就業保險之私立醫療院所,可向勞保局辦理轉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僅可增加員工在遇有生育、老年、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等保險事故時之保障,並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之私立醫療院所,應為所僱用之全體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不得選擇性辦理,以保障所有員工之勞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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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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