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逾期未繳農保保費除了需負擔滯納金之外還會有什麼影響嗎?滯納金又是如何計算?
- 農保被保險人超過寬限期限仍未繳納農保保費,由投保農會向本局列報欠繳保險費名冊,被保險人在欠費期間內請領之保險給付依法會被拒絕給付,需要繳清保費及滯納金後才能領取保險給付。
- 滯納金計算方式為:
滯納金=實際欠費金額×滯納日數×0.2%≦實欠金額1倍。
滯納日數是以每月實際天數為計算基準,例如2月平年為28日、閏年為29日、3月為31日、4月為30日依此類推,從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算至繳清之前1日止,每超過1日加徵其欠費金額之0.2%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欠費金額1倍。
實例說明:
① 114年第1期農保保險費468元,寬限期滿日為114年6月30日,於115年12月11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14年7月1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15年12月10日
滯納日數:31日(7月)+31日(8月)+30日(9月)+31日(10月)+30日(11月)+ 31日(12月)+31日(1月)+28日(2月)+31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30日(6月)+31日(7月)+31日(8月)+30日(9月)+31日(10月)+30日(11月)+10日(12月)=528日
468元×528日×0.2%=494.20元(>468元),因最多加徵至欠費金額,故滯納金為468元
② 114年第2期農保保費468元,寬限期滿日為114年12月30日,於115年7月21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14年12月31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15年7月20日
滯納日數:1日(12月)+31日(1月)+28日(2月)+31日(3月)+30日(4月)+ 31日(5月)+30日(6月)+20日(7月)=202日
468元×202日×0.2%=189.07元(<468元)
滯納金為189元(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