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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為具有多重障礙而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人,是否需要評估工作能力?

符合2種以上身心障礙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屬於多重障礙,而身心障礙證明上所登載的各項障礙類別及等級中,只要有一項身心障礙的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則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就不需要評估工作能力,但如果都不符合,還是要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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