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因為具有多重障礙而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人,是否需要評估工作能力?
符合2種以上身心障礙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屬於多重障礙,而身心障礙證明上所登載的各項障礙類別及等級中,只要有一項身心障礙的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Dh1生理健康」經評估為「差」;或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下能力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二)領域七之影響或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者,則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就不需要評估工作能力,但如果都不符合,還是要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