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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新制(ICF)實施後,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而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人,是否需要評估工作能力?

要看身心障礙證明上所登載的障礙類別編碼(即ICF編碼)及編碼等級,是否有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表」中,而且要符合該ICF編碼所須對應的國際疾病碼(即ICD碼),或符合「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數大於90分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才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者。但如果都不符合,還是要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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