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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收到勞保局通知必須要前往醫院辦理複查評估工作能力,要如何辦理複檢手續?複檢時需要帶哪些資料?費用是自己出嗎?辦理複檢工作能力後,可以繼續領年金嗎?

  1. 當您收到勞保局寄的「複檢工作能力通知函」時,請持所附「複檢專用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並且帶著您的身心障礙證明,到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辦理複檢工作能力,醫院開具評量表後,會幫您把複檢專用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寄到勞保局,勞保局收到您複檢評量表後,就會進行審查。
  2. 複檢時,您須先自行繳納費用,然後在完成複檢手續後填寫「複檢費用申請書」,連同醫院開立的收據「正本」,一併寄送勞保局申請複檢費用。在審核完畢後,勞保局會直接將複檢費用匯入您申請給付時所指定的帳戶。
  3. 若您在通知函所載期限內完成複檢查核為「無」工作能力,而且符合請領規定,勞保局會繼續發給年金給付。不過,若您未於期限內完成複檢查核工作能力,勞保局會停發年金。此外,如果複檢後,您經評估為「有」工作能力,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請領規定的情形,那就沒有辦法再繼續核發年金給您。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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