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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民年金法規定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的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可以扣除。請問「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怎麼認定?可以在哪裡取得證明?如果確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怎麼向勞保局申請(申復)扣除?

  1. 國民年金法中所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者,例如:道路、公園、機關、體育場所等。
  2. 符合扣除規定欲提出申請(申復)的人,請將以下證明文件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縣(市)政府權限下授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2)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必須是當年度申請的資料才可以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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