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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申請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有載明是「公共設施用地」,請問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嗎?

  1.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而且「留待」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如果是已經由主管機關取得或者是「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就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2. 如果您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只有載明是「公共設施用地」,但沒有「公用徵收、尚未徵收」等文字,就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不能扣除價值。
     
最後更新日期: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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