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的被保險人續保後,如果再從事工作,並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加保資格,原於勞保局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不得繼續參加。被保險人如短期工作後又離職退保,退保後於被裁減資遣離職退保的當日起2年內,可以再辦理裁減續保,超過2年,則不可以再以裁減身分加保。
例:甲君於110年6月30日被公司資遣,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尚未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當日向勞保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甲君於110年8月5日找到新工作由新公司參加勞保,則原裁減續保部份應辦理退保,日後如於新單位離職退保,只要在112年6月29日前仍可持原裁減資遣證明向勞保局辦理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