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請領標準

  1. 提前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作為退休儲金計算基礎。請領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核付後,不得再為變更。
  2. 農民退休儲金領取金額之計算方式為按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以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5條第1項之退休儲金計算基礎計算所得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3.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4. 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儲金之日止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5.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開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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